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小学校管理“评什么”、“怎么评”?

时间:2014年08月25日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浏览:680

字体放大字体缩小

——解读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体系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学校管理评价体系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有专家指出,当前我国中小学管理评价工作普遍存在专业研究不深入、政策把握不到位、不了解办学实际等不足,存在以出文件、开会议、搞检查、看材料等行政手段,替代从学校内部管理细节入手进行督导评价的现象。“规范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已经成为学校自我约束、自主办学的关键环节。”国家总督学顾问陶西平说。
   
    日前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一书,针对中小学教育评价的现状,从学校治理结构、学生管理、课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教育资源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着力回答了中小学教育评价中“评什么”、“怎么评”的关键问题,旨在构建一套体现科学性、专业性、政策性的教育评价体系,加强学校管理工作,为各级政府管好教育、社会第三方评价教育提供参照。
   
    当前,中小学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如何满足家长不断提高的期望?如何适应社会环境的快速变化?都是学校规范和完善办学行为无法回避的课题。在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体系中,仅学校治理结构方面,就涵盖了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会参与等四个方面,其中的自主管理又从目标管理、发展规划和特色创建三个角度进行衡量。
   
    “随着督导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督学队伍的不断壮大,对学校教育管理的相关问题认识不尽一致,依据的把握不尽合理,有时督学个人的理解也不尽准确,这样就影响了督导工作的水平。”陶西平认为,统一对学校教育工作评估的基本标准就成为当务之急。
   
    中小学校管理评价体系对学生管理的评价标准进行了系统归纳和完善,让一线督导人员有据可查、有标准可依。以加强学生学业状况管理为例,在学习时间方面,明确要求小学不上晚自习,初中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小时,高中不超过3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
   
    基本标准的确立,并不是要用规范来强化学校的同质化现象,而是强调在依法管理基础上的自主办学。比如对教师绩效考核的评价中,工作量易于量化,工作效果如何量化?不少学校都把“尊重学生,热爱学生”等作为教师评价标准,但怎样才称得上是“尊重学生,热爱学生”?含糊笼统的表达,易导致评价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和分歧。新的评价体系下,则可将其分解为管教有方、赏罚分明、一视同仁等几个方面逐一对照评价。
   
    作为教学管理评价的四个组成部分之一,考察一所学校教学质量评价的实施,应从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方式多样化和评价流程规范化三个方面展开,方法很重要。通过听汇报、听课、召开座谈会、访谈、问卷调查、成果取证等方式获取有效信息后,还需实行分级分段评价,不能搞“一刀切”。
   
    “第三方评价是增强对学校教育工作评价的客观性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治理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管办评’分离将使教育的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陶西平说。


分享: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