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律咨询服务免责声明

一、服务说明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及律师志愿者(以下简称“协会及律师”)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旨在为有需求者(以下简称“咨询者”)提供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与政策咨询意见此公益服务不收取费用,基于协会及律师的专业知识与可用资源进行,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代理。

二、风险告知

1、咨询者应充分知晓并理解,本服务是基于咨询者的说明或提供资料所进行的,协会及律师假定该说明及资料是真实的前提下做出的咨询意见,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本公益法律服务由协会及律师提供,咨询者知悉并理解本免责声明的全部内容。咨询者自愿承担因依据本服务提供的信息或建议、意见行事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后果。

3.协会及律师将秉持专业精神与职业道德,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尽力提供法律服务,但受限于公益服务的性质、资源及法律规定等因素。

、免责条款

1、对于因咨询者自身故意隐瞒、虚构歪曲事实,或未能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案件相关信息而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

2、由于法律存在解释的空间、地区差异以及不断发展变化等特性,对于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的变更、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咨询结果不准确或不适用于咨询者的特定情况,协会及其律师不承担责任。

3、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前提下,若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的突然改变、网络故障等)致使协会及律师无法正常提供咨询服务或服务结果受到影响,协会及律师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4、协会及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仅基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之后咨询者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协会及律师对于因该重大变化或变更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承担责任。

5、协会及律师提供的公益服务仅为初步法律咨询意见,不构成正式代理,咨询者对咨询意见的采纳及后续采取的行动完全由其自行决定。若咨询者依据咨询意见行事而产生的任何不利结果,协会及律师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在咨询者未遵循完整的法律程序或未充分考虑自身特殊情况时。

6、协会及律师对因咨询者自身误解、错误应用所提供的法律、政策信息或咨询意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人身伤害、法律纠纷等)不承担责任。

7、在任何情况下,若咨询者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于第三方(如其他法律机构、政府部门、个人等)的行为、不作为或干预所导致,协会及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款的解释

本免责声明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所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转入攻坚整治阶段

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来源:苏州教育一传媒有道 浏览: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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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集中整治、压茬推进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11月8日,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苏州市教师发展中心驻点揭牌,并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马九根,苏州市教育局局长张曙、副局长华意刚以及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公安局、住建局、安监局、市容市政局、物价局及消防支队等部门27名成员参会。

       会上,苏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华意刚重申了江苏省纪委、省监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通知要求,强调下阶段治理工作全面转入攻坚整治阶段。

       苏州市教育局局长张曙表示,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以后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行动,明确目标,积极稳妥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重点整治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机构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对于违法违规办学的必须坚决整改到位,同时要严肃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纪律,规范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切实推动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优化全市教育生态环境,切实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马九根到会并视察了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他表示,“办公室”要围绕教育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批滚动、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

       通过本次联席会,参会人员更加明确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加强交流相互借鉴,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更加有序、扎实推进。

(来源:苏州教育一传媒有道 )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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